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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研究者职责

  一、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二)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三)对临床试验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具有并有权支配进行该项试验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条件。

  (六)熟悉临床试验的政策和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首先规范。

  二、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与申办者共同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并严格照方案和《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研究者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递交临床试验方案,请求批准。

  三、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及性(包手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四、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正确可靠。

  五、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院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人选标准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六、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论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得知情同意书。

  七、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八、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例报告表。

  九、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十、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十一、临床研究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十二、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物监督管理局,并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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